2021-01-13 11:24发布
现在顾客很少没听过或试过鱼油、磷脂类保健品的,但是不少老顾客表示,吃药烦、副作用大、可不得不吃;保健品吃得多、经常忘、开始管用后来不行!
为什么用药和保健品会有这样的现象呢?我们来共同探讨降血脂的关键因素。
原来,在人体内部,降血脂是分成2步的。
第一步:鱼油中的DHA和EPA像“扫把”一样将心脑血管系统中的坏胆固醇和其他血脂垃圾“溶解分离”出来。我们称这个过程为“清”。
第二步:磷脂乳化、分解垃圾血脂,它合成的脂蛋白迅速将垃圾排出体外,起到”运输车“的作用。这个过程简称叫”排“。
天然的DHA和EPA进入人体时是以”甘油三酯“和”胆碱“的形态进入,解离后它们会与不同的脂蛋白结合,而脂蛋白的结构成分之一就是磷脂;再与俗称的血脂,即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类脂等结合,将它们从体内(血液)运输到体外(肝、肠),使体内血脂减少。这个过程看起来就像是溶解掉血管壁上的血栓块。
这个过程也是缓慢的、肉眼看不见的。所以市面上流传的将鱼油或磷脂倒入塑料碗中、塑料碗迅速溶解可验证真假的宣传纯属不科学引导。换个角度思考,甲醇等有机溶剂亦可溶解塑料,那他们也能降血脂了?所以这种实验并不能验证鱼油、磷脂的真假。实际上这种实验反而鉴证了鱼油的纯度。因为只有提纯时工艺不到位的,才会产生能溶解塑料的副产物。
所以,只清不排或者清得快排得慢,都将导致血脂垃圾在体内重新堆积,使得病情反反复复。
所以传统的调脂药或者只多带带服用鱼油,在体内只清不排,久用后血脂重新堆积,就发生一开始有效、后面无效的现象。
怎么办?!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有的!只要清排同步,1清1排,降血脂更彻底!
纽斯葆最新产品,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根据“1清1排”高效的血脂调节机制,用“营养融合”技术,将磷脂活性成分包裹住鱼油活性成分,能将鱼油清出的血脂一边牢牢吸附,一边排出体外,清排同步。降血脂更彻底!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执法稽查工作情况以及8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安全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与竞争环境。其中发生在仪征的两个案例是:
仪征查办某药店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案2018年10月29号,仪征局对辖区内某药店经营的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进行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瓶身标签标注标志性成分及含量:DHA 每100g含10g。经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实测结果为9.10g/100g,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其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检验结果为9.32g/100g,均低于瓶身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DHA 每100g含10g,上述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仪征局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从保健食品标签着手,该保健食品通过标签向消费者明示产品含有标志性成分DHA,并标注了含量每100g含10g,属于对消费者的明示和承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历经两次检测,该保健食品DHA含量均未达到标签标注的含量,其标签对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可能形成潜在的欺诈和虚假宣传。
办案人员在查办保健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过程中,拓宽办案思路,结合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保健食品标签标示标志性成分含量不足,按照《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标示虚假内容的条款进行严厉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保护了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时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仪征查办某公司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案2018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存放15箱未加碘食用海盐。经检测,上述食用海盐碘含量为0,不符合食用盐碘含量的国家标准(GB26878),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用海盐100箱,至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在扬州地区的食用盐市场共计销售了85箱,销售金额:3485元,获利:1833.8元。当事人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执法人员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给予货值金额1倍罚款401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该局履行盐业行政执法职能后办理的典型食盐违法类案件。通过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深刻意识到:一是随着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地,执法人员应进一步拓展新类型案件的办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争做市场监管系统案件查办的“全能型人才”;二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绝不能仅限于“释义”和“解读”的层面,还应着眼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才能满足基层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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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顾客很少没听过或试过鱼油、磷脂类保健品的,但是不少老顾客表示,吃药烦、副作用大、可不得不吃;保健品吃得多、经常忘、开始管用后来不行!
为什么用药和保健品会有这样的现象呢?我们来共同探讨降血脂的关键因素。
原来,在人体内部,降血脂是分成2步的。
第一步:鱼油中的DHA和EPA像“扫把”一样将心脑血管系统中的坏胆固醇和其他血脂垃圾“溶解分离”出来。我们称这个过程为“清”。
第二步:磷脂乳化、分解垃圾血脂,它合成的脂蛋白迅速将垃圾排出体外,起到”运输车“的作用。这个过程简称叫”排“。
天然的DHA和EPA进入人体时是以”甘油三酯“和”胆碱“的形态进入,解离后它们会与不同的脂蛋白结合,而脂蛋白的结构成分之一就是磷脂;再与俗称的血脂,即饱和脂肪酸、胆固醇、类脂等结合,将它们从体内(血液)运输到体外(肝、肠),使体内血脂减少。这个过程看起来就像是溶解掉血管壁上的血栓块。
这个过程也是缓慢的、肉眼看不见的。所以市面上流传的将鱼油或磷脂倒入塑料碗中、塑料碗迅速溶解可验证真假的宣传纯属不科学引导。换个角度思考,甲醇等有机溶剂亦可溶解塑料,那他们也能降血脂了?所以这种实验并不能验证鱼油、磷脂的真假。实际上这种实验反而鉴证了鱼油的纯度。因为只有提纯时工艺不到位的,才会产生能溶解塑料的副产物。
所以,只清不排或者清得快排得慢,都将导致血脂垃圾在体内重新堆积,使得病情反反复复。
所以传统的调脂药或者只多带带服用鱼油,在体内只清不排,久用后血脂重新堆积,就发生一开始有效、后面无效的现象。
怎么办?!就没有办法解决吗?
有的!只要清排同步,1清1排,降血脂更彻底!
纽斯葆最新产品,鱼油大豆磷脂软胶囊,根据“1清1排”高效的血脂调节机制,用“营养融合”技术,将磷脂活性成分包裹住鱼油活性成分,能将鱼油清出的血脂一边牢牢吸附,一边排出体外,清排同步。降血脂更彻底!
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执法稽查工作情况以及8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安全健康、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与竞争环境。其中发生在仪征的两个案例是:
仪征查办某药店经营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保健食品案2018年10月29号,仪征局对辖区内某药店经营的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进行抽检。当事人经营的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瓶身标签标注标志性成分及含量:DHA 每100g含10g。经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上述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二十二碳六烯酸(DHA)实测结果为9.10g/100g,经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中心(广东)复检,其二十二碳六烯酸(DHA)检验结果为9.32g/100g,均低于瓶身标签标注的标志性成分及含量:DHA 每100g含10g,上述纽斯葆牌鱼油软胶囊属于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仪征局作出罚款1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从保健食品标签着手,该保健食品通过标签向消费者明示产品含有标志性成分DHA,并标注了含量每100g含10g,属于对消费者的明示和承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历经两次检测,该保健食品DHA含量均未达到标签标注的含量,其标签对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可能形成潜在的欺诈和虚假宣传。
办案人员在查办保健食品抽检不合格案件过程中,拓宽办案思路,结合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对于保健食品标签标示标志性成分含量不足,按照《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标签标示虚假内容的条款进行严厉查处,有力打击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保护了消费者选购保健食品时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仪征查办某公司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案2018年10月22日,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分公司存放15箱未加碘食用海盐。经检测,上述食用海盐碘含量为0,不符合食用盐碘含量的国家标准(GB26878),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用海盐100箱,至现场查获时,当事人在扬州地区的食用盐市场共计销售了85箱,销售金额:3485元,获利:1833.8元。当事人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执法人员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依法给予货值金额1倍罚款401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为该局履行盐业行政执法职能后办理的典型食盐违法类案件。通过案件办理,执法人员深刻意识到:一是随着盐业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化、落地,执法人员应进一步拓展新类型案件的办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争做市场监管系统案件查办的“全能型人才”;二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适用绝不能仅限于“释义”和“解读”的层面,还应着眼于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对配套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才能满足基层执法人员综合执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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