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己当家: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记

2021-01-05 14:49发布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 颁布实施。


当时,参与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有哪些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上世纪五十年代,北京劳动人民文化宫举行宣传贯彻《婚姻法》游园大会,两名青年在观看宣传小册子


青年男女依照《婚姻法》进行登记(上海市档案馆藏)



 

 两封来信 


2001 年8 月24 日《人民日报》 (海外版)第7 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 (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来信内容如下:


《人民日报》 海外版总编同志 :


您好!


今年8 月25 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 年8 月24 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 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 50 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 1948 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 年3 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罗琼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来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来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 :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1985年罗琼(左三)在广西基层调研

 

 筹备 



当年《婚姻法》7人起草小组中其他6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几经周折之后,2002年12月9日,当时已年过九旬的罗琼大姐接受了我的采访。记忆的闸门缓缓打开,她为我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1947年,罗琼接到中组部的调令,从山东解放区来中央妇委工作。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7月,完成土改任务后,中央妇委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们,先后从晋察冀、晋绥解放区回到中央妇委机关所在地东柏坡。


9 月下旬,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邓颖超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 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少的占33.3 %,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郊区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 %,多的占48.9 %。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 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上世纪五十年代宣传画《拥护新婚姻法》


1928 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1930 年11 月, 中央在《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已经提出“苏维埃就要立即废除宗法封建关系的法令习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对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人给予极高的评价,称它是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颁布


《条例》和当时的宣传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离婚能自由吗


中央妇委的驻地在离西柏坡不远的东柏坡。这是个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


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作记录 ;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由于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东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据罗琼回忆:“当时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 ;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30 年,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中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来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题,她表明了这样的观点 :“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近的期间,可用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 ;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档案材料 ,记录了邓颖超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一条的意见:



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 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一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因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 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些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在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件。(李)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此外,档案中还记载了罗琼的发言内容 :“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 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1940年8月12日签发的一张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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