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2021-01-06 14:44发布

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记为准,而不是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为准;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我们来看看有哪些:(情感问题加导师\/信:

关于结婚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

一、哪些情况需要返还结婚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情况不予返还结婚彩礼

1.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另外对该条中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的情形,应做限制性的解释。该情形是指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确定“生活困难” 需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给付人的生活来源、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目前可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有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就司法实践中如何掌握第三种情况作以下几点说明: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结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情感问题加导师\/信:

离婚时请求返还彩礼有时间限制吗?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的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有两类:双方没有登记结婚的,注意以是否登记为准,而不是以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为准;双方结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的或因为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已经结婚又离婚的,原则上彩礼不再返还。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符合以上条件的,离婚是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生活困难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给付彩礼时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而离婚时生活困难的情况已经不存在的,不能要求返还。

请求返还彩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双方未有缔结婚姻关系的,从向对方主张返还,对方拒绝返还时起计算,如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以赠送彩礼或者结婚之日起算。可以发生中止、中断、延长等情形。从起算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权利的,请求返还彩礼的权利不再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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