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31,身高190,90,20W,我27,身高170,55,5W,结婚一年。无孩,颜自评均6,目前定居我城。五问失分落水救妈妈跟我一起死,三选一选三,五元专一聪明长腿大胸,除了脾气不好(相比对我算好的),其他都很好,给我管钱,宠我,他朋友和他自己都说从来没对谁这么好过。情况是这样,老公有工作的同时有一公司,占30股份,公司管理人只有大股东也是朋友对我很信任,我偶尔去帮忙,现在公司在上升期,大股东年纪大了有点管不过来,老公非常想我辞职去参与管理,对未来掌控公司也有助力。我很愿意去,但是有担心,因为股份是老公婚前的,我稳定单位辞职没有安全感,往后几十年的婚姻生活出问题怎么办,我想提出公证股份为夫妻共有或者转让一部分给我可以吗,我的要求过分吗?该怎样低PU的提出呢?
婚房是双方家长买的,婚后一次激烈的争吵中,为了哄老婆开心,老公说,要么房子就登记到老婆一个人名下好了。之后,老公和老婆还正儿八经办了过户手续。两年后,妻子起诉离婚,丈夫面临人财两空……这是浙江建德市人民法院刚刚调解好的一起离婚纠纷。不少人看了以后,都纳了闷:说好的婚后共同财产,怎么就变成个人财产了,还得花这么多精力才能解决。事出何因?又当何解?
两家合资买的婚房,吵架后丈夫说房子归老婆独有
这是一对年轻的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结婚。
当时结婚的婚房是双方家长买的,男方家长出了70万元,一辈子的积蓄倾囊而出。女方家长出资10万元。80万元在建德市区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父母们把房屋产权登记在小两口名下,系他们夫妻共同所有。
但小两口婚后感情并不好,常常吵闹。2015年12月,两人又吵了起来,女方一气之下要离婚。为了挽回婚姻,让老婆消消火,男方跟女方说,“要么房屋归你独有。”于是,两人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并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办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但双方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好转。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诉离婚,但当时她已经有了身孕,法官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弥合的可能性,驳回了女方起诉。
今年6月,女方再次来到法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女方说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渐淡漠,所以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且孩子由自己抚养。
离婚后几经周折,男方给女方45万元拿到房子
男方不同意离婚,说自己没有不良嗜好,两人间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矛盾。
不过,听说出资70万元的房子现在归女方所有,女方还提出了离婚,男方家长痛心疾首,“人财两空,人财两空呐”。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本案中双方作出书面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屋归属女方一人所有,系双方自愿,也无证据表明附加条件,应为合法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执意离婚,房子也不纳入谈判,男人确实有可能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
好在女方表示,只要男方同意离婚,房子可以再谈。
本着调解协商解决家事案件的工作原则,考虑双方家庭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先后组织了4次调解,最终双方自愿离婚。
孩子由女方抚养,房屋归男方所有,但男方须在三个月内给女方房屋款45万元,款项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若违约,违约方再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
这套2014年80万元买进的房子,现在市场价格大约在100万元左右,考虑到当初男方大人出资多,也考虑到小两口婚后有了重新协议,所以最后调解的基础基本上还是房子一人一半。
两个吵吵闹闹的冤家终于平和地分开了。法官也蛮感慨:现今父母出资买房的情况很多,房屋产权登记或产权份额的约定要谨慎。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也是两个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资给孩子置办财产的,应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婚姻不是儿戏,房屋加减名字,房屋产权约定,也不是儿戏,都需要谨慎再谨慎。
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期间个人所有,这些概念怎样判定真得搞清楚不是说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管老公老婆谁赚的多,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吗?这则新闻里男方把房产划归到女方名下,当时女方还是他老婆,难道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了?这就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姻财产分割这两个法律问题。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主任柯直说,哪怕婚姻关系内,也可以有个人独有的财产。
就像本案例。双方家长出资买房是在小夫妻结婚登记之后,又登记在小两口名下,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双方家长出资是在小两口登记之前,那么又另当别论了,即便房产证是做在小两口名下,也就是说男方女方名字都在上面,但是他们俩拥有的房产份额也是不一样的,根据各自家长的出资份额来。比如像本案,男方家长出资70万,女方家长出资10万,那么两人如果要离婚,各自所有的份额,男方是7/8,女方是1/8。这在法律上叫“按份共有”。
问题回到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怎么再分割财产。
像本案中,男方跟女方说,房子归她独有。其实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拥有的这套房产的1∕2份额“赠与”女方。赠与合同是实践性,而非承诺性的,必须通过“房产过户”或者“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两种法定手续才能正式“生效”。这对小夫妻直接办了过户,那么尽管当时他们仍旧是夫妻,但是房子就是算女方一人独有了。一旦离婚,房产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四套房产全归妻子
200万债务全归丈夫
这么不公平的协议
丈夫不仅同意了
还和妻子去公证处公证!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浙江宁波市信达公证处的徐浙军主任讲述了事情的始末:
和很多懵懵懂懂来咨询的夫妻不同,裘女士和丈夫显然是“有备而来”——提前在家拟好了协议,夫妻双方都已经签好名,直接要求办公证手续。
协议内容洋洋洒洒,归结起来的核心是——“4套房子都归女方,全部房贷(200万)都归男方。”
裘女士和丈夫都是40岁出头的年纪,结婚已经10多年了。通过多年打拼,目前夫妻两人名下一共有4套商品房,房产证上写的都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每个人的份额都是50%。目前,其中两套房子还有200万的房贷没有还清。
夫妻两人中,裘女士明显是强势的一个,她一直催促着公证员:
快给我们办吧。
随后,她又看了眼一旁的丈夫,说:
我们都是自愿的,是吧?
丈夫回答:
是的
财产都归一方,债务都归另一方,这样的协议有违常理。难道是为了躲避债务?
公证员决定,分别和夫妻俩多带带沟通。
原来,裘女士的丈夫出轨了,伤心气愤的裘女士虽然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还是决定继续这段婚姻,但她的心里一直没有安全感。
于是裘女士提出,自己需要更多财产方面的保障。所以双方就拟定了这份协议,裘女士希望以此让丈夫更忠诚,也希望自己能安心。
对此,裘女士的丈夫表示——
我一直为出轨一事感到后悔,既然妻子有意原谅我,她的要求我自然也愿意让步。我知道协议对她有利。但我想只要不离婚,家还在,房子归谁都行。她安全感足了,大家以后也能好好过日子。
公证员表示,签下这份协议,不意味着妻子真能释怀,婚姻就一定能继续。如果财产都归了女方,女方又提出离婚,丈夫可能人财两空。
面对公证员的劝说,丈夫无奈又沮丧——
没办法。如果我不同意,她现在就会提出离婚的,我不想这样,试试看吧。
结束了分别谈话后,公证员告诉这对夫妻:“这份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做不了。”
公证员解释说——
● 这份权利和义务约定,明显违背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同时也违背男方的真实意愿。
● 男方的真实意愿并不是自愿将房屋全部归女方,而是基于家庭存在婚姻能够维持的前提下作出的表示。而这个前提一旦失去的话就另当别论了,因为夫妻财产协议不管婚姻是否持续都是生效的。
● 财产都归一方,债务都归另一方,这样的协议假如有一日上了法庭,是否判定有效也是存在争议的。
提醒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需依法,仅在双方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协议内容必须合法,既要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对于房屋等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须在办理约定后,进一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夫妻财产约定只能约定财产和债务,不能涉及人身,如限制人身权、约定孩子抚养权等。比如,经常有妻子提出,男方如出轨,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但不得探视,无效。
第五,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很多小夫妻仅在口头约定,这是无效的。
调查
房产加名等三类夫妻财产约定做的最多
一份协议看上去将夫妻感情与财产拴在了一起,显得有些俗气,但有时候可能是一份婚姻存续的保障,避免了可能引发的纠纷。
徐浙军说,目前夫妻财产公证主要有这三类:
一类是房产加名,也是夫妻财产协议中咨询和办理比例最高的。“大多数情况是,一方或一方父母出了首付,婚后两人共同还贷。夫妻俩来约定,将这套房子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还清全部房贷后才能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所以通过公证来办理的比例很高。”
一类是再婚夫妻。考虑到子女抚养等问题,不少再婚夫妻会明确财产归属,主要表现为“各归各,拎得清”。
一类是一方或双方有巨额资产。“主要是自己开公司,或者继承家族企业的。基本是约定股权部分,收益自享,风险自担,其他财产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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