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登记规定也随之迎新升级。在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的同时,婚姻登记流程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全市婚姻登记工作已经按照《民法典》的要求进行有序调整,相关新规定和新要求全面、及时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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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全市各婚姻登记处已将婚姻登记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牌、公示栏等内容更新为《民法典》的内容;印制了新的婚姻登记告知单,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将《民法典》调整后的重大事项告知当事人,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履行好婚姻登记机关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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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婚姻登记证更换
全市各婚姻登记处2021年1月1日起与全国同步正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新版配套表格同时启用。按照规定,旧版婚姻登记证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旧证将于2021年3月底前以县区民政局为单位统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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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
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已在我市开始实施。当事人双方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因已无管辖权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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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新要求
1.冷静期30天。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为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后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这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期30天。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30天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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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关于提交离婚协议书的流程
离婚申请环节当事人可不提供离婚协议书,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在冷静期30天内认真思考,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相应的参考模板,提醒当事人在冷静期届满来办理时,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明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用A4纸张打印,不能有任何涂改或修改,不要签名及填写日期,办理时应在登记员监督下签署姓名及日期。
内地居民同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只提交中文文本。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婚姻登记员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离婚登记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者变更离婚协议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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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离婚登记档案的保存
一是冷静期30天内当事人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的,存档材料主要包括:
1.结婚证复印件;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
3.《离婚登记申请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
6.其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说明。
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
二是审查登记期30天届满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
1.结婚证复印件;
2.《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的复印件;
3.《离婚登记申请书》。
档案保存年限:暂定长期保存。